各省辖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全国报废汽车升级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此前印制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停止使用。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商务厅委托河南豫经办公设备销售服务中心(原省经贸委印刷厂,地址:郑州市经三路与纬五路交叉口西南角经纬大厦后院)按照商务部办公厅规定标准要求统一印制,新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按各市汽车牌号已进行编码,并已将省商务厅印章印刷其上。
二、各市商务局在购领新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时,需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申请到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核准并加盖公章后,各市商务局持该申请统一到河南豫经办公设备销售服务中心购领新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各市商务局需预先垫付购领费用。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所属市商务局购领新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时,应填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登记表》。待企业信息填写完毕后,并盖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印章,地市商务局核准后方可加盖公章。
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只收取工本费,各市商务局不得收取管理费,使用单位不得出售、转让给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
五、对违反规定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单位和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出售报废汽车、拼装整车和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五大总成的回收企业,停发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单位要积极为企业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提供方便,严格履行服务职能,要有专人具体负责办理,保证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正常需要,严禁滥发《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七、《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实行属地编号标段管理。
八、《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不得复制、仿制和伪造,实行存档管理。
九、各市商务局对新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发放工作要高度重视,依法办事,一经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在工作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联系电话: 0371-63576837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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